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(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)规定,跨境电子商务企业、
消费者(订购人)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,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,按照公
告接受海关监管。
企业备案:
根据工商、海关(商检)、税务、外管等监管部门备案要求,在线完成电商、平台、支付、物流、进出口等企业的备案,为
后续办理通关、税务、结汇业务进行主体信息备案。
商品备案:
从事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线完成企业备案后,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商品备案,相同商品备案一次即可。